关注重点应是监督地方政府治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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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注重点应是监督地方政府治污
对于常州环境公益诉讼案,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曦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环保组织输得在理。在他看来,当地方政府已经合法地接受了毒地之后,将以前在毒地上经营过的企业作为被告,似乎不妥。
“这个诉讼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消除毒地污染。当地方政府拥有毒地的所有权,并已经开始治理污染时,我们应当做的是监督地方政府的污染治理工作是否到位。”王曦说。
另外,从道理上看,地方政府有权要求所有在该地上经营过的企业承担治理的责任。在找不到“债主”或污染情况严重而紧急时,地方政府可以亲自进行治理。但与此同时,地方政府保留向所有的原污染者追索治理费用和其他相关责任的权利。环保组织应当关注地方政府在这方面是如何履行其职责的。
王曦认为,这一案件表明,环保组织应当对如何推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给予更大的关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才是环保组织更能发挥作用而且代价更小的途径。
“我认为,地方政府应尽力向毒地的所有污染者追索治理费用,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其实,地方政府在收回该地之前,应做尽职调查,及时明确污染者的治理责任,否则地方政府即有失职之嫌。从这个角度来说,可对地方政府进行问责。”他说。
本报北京2月7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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