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挖3株兰草被判缓刑 林业局:非重点保护植物

2017-04-20 18:11 澎湃新闻网
  • T大

原标题:农民挖3株兰草被判3缓3,国家林业局:蕙兰非重点保护植物

据河南法制报报道称,河南省卢氏县农民秦某在农田附近的山坡上采挖了3株兰草,被森林民警查获。经鉴定为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4月20日,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相关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证实,目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官方只发布了第一批,蕙兰不在其中,并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蕙兰(资料图)

同日,河南省林业厅办公室工作人员经咨询该厅保护处负责人后,回应澎湃新闻称,河南省未修订过河南省重点保护植物名录,目前只有一批,于2005年公布。

中国已加入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华盛顿公约,CITES),将包括蕙兰在内的所有兰科植物列入附录I和附录II。

该公约第二条基本原则的第四款明确规定,“除遵守本公约各项规定外,各缔约国均不应允许就附录Ⅰ、附录Ⅱ、附录Ⅲ所列物种标本进行贸易。”

前述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相关法律条文,并没有要求CITES附录I和附录II中的植物按照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监管保护。

4月19日晚,上海辰山植物园科普部工作人员陈尚君(化名)告诉澎湃新闻,野生兰花资源已经非常濒危。蕙兰是兰花的一种,兰花也被称为兰草。

陈尚君表示,人们对兰花有一种近乎变态的追求,要么是采挖带回欣赏,要么药用,这两种倾向都导致野生兰花资源遭到人为破坏。如石斛,科学上证明并无那么高的药用价值,却被炒作得很热。

植物科普爱好者郑炜告诉澎湃新闻,野生兰花主要依靠种子繁衍,但其种子萌发率很低,加上其生长环境挑剔,以及人们的非法采挖,野生兰花已比较稀少。

陈尚君表示,兰花等兰科植物对良好生态环境的依赖程度很高,它们大多原生在环境较好的热带或温带的森林里,高度适应昆虫传粉,比如蜜蜂、蛾子授粉。因此,它们与昆虫的关系密切。环境一旦变化,平衡一旦被打破,它们就很难生存下去。兰科植物的种类在植物界几乎是最多的,大约有两万种,但几乎都属于保护植物。

据陈尚君介绍,从园艺角度,人们种植的兰花包括国兰和洋兰两种。洋兰的花朵较大,色泽鲜艳,大多没有香气,商业化繁育已经比较成熟。

国兰是中国传统文人墨客喜欢的一种兰花,叶子飘逸,花朵清瘦,香气浓郁,被认为“有气质”,原种一般是野外采挖的。蕙兰是国兰的一种。

陈尚君认为,秦某很可能明明知道是兰花,才去采挖,甚至有采挖后出售的倾向,而不太可能是挖野菜时误挖到兰花。

之所以持这样的观点,陈尚君解释说,蕙兰等兰花,与野菜明显不同。虽然兰花无毒,但人们不会将兰花当作野菜食用。因为兰花的叶片革质,比较坚硬,不能食用。

郑炜介绍说,兰花的叶片是多年生,常年碧绿,叶片比较坚硬,不像其它草本植物的叶片那样柔软。蕙兰一般是夏天开花,秋天结种子。它每年都会开花、结种,但从种子萌发到初次开花,要历时三年。

郑炜表示,秦某案件的案情细节披露不多,被采挖的蕙兰品种未予公布,价值难以确定。此外,野生蕙兰的品相一般不佳,价格不高。

据陈尚君介绍,野生蕙兰有按芽的个数出售的,比如一个芽50元,一棵可能十个芽,按500元计,也有品相不佳的,甚至按斤出售。

陈尚君希望,秦某这一案件能引起林业部门和当地政府对野生兰科植物保护工作的重视。

相关评论

农民“采野花”被判刑,这算什么“深刻的法治教育”

文丨沈彬

据《河南法制报》报道,河南省卢氏县农民秦某,在田边山坡上顺手采了三株“野草”,居然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先是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但检察院仍不满意,提起公诉,秦某最终因为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顺手采一把野花,被判罪定刑,这案件让公众深深震惊。“路边的野花不要采”,但采了算是犯罪,有悖“人之常情”。之前,河南还发生过“大学生掏鸟案”,小闫因为掏了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而被判刑10年半的,当年就引发了一场舆论风波。

应该说,保护生态环境,打击盗猎、盗采珍稀濒危动物、植物,十分重要。但是相关科学普及也必须跟上,要让民众在知晓相关常识的情况下实施执法,避免“不教而诛”。不能以“选择性执法”的突然性、残酷性,来树立司法权威、生态保护意识,这对公民个人也是不公平的。

我国的确刑法规定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法谚也有云:不知情,可免责;不知法,不免责。“不懂法”一般来说,不是辩护理由。但涉及珍稀动植物的犯罪,就有其特殊性,它不像杀人、放火那样是“自然犯”。“不杀人”是每个人都知道的常识;而珍稀动植物犯罪,却是一个典型的“法定犯”,其犯罪构成依赖于高度的专业管理规定。

什么是“珍贵树木”?什么是“国家保护的植物”?有没有出现在中国参与的国际公约中?涉及的国家规定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关于保护珍贵树种的通知》——前者共罗列了一类保护植物8种;二类保护植物143种;三类保护植物222种……

这里面的知识太专业,漫说是普通农民不知道,就是专业律师、非相关领域的植物学家,也未必知道。这种常识与罪名背后的“知识落差”,应该得到司法机关的充分考虑。

以本案“中枪”的蕙兰来说,它甚至没出现在前述的国家《名录》里,而是出现在华盛顿公约(CITES)《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中,因为中国是CITES的缔约国,附录II中的物种,在中国是按“国家二级保护物种”进行管理的。

所以,转了这么一大圈,又是《刑法》,又是《森林法》,又是《CITES附录II》,农民秦某才被定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还要说明的是,所有兰科植物( ORCHIDACEAE)都被列入了《CITES附录II》(除非是人工种植的),也就是说,在野外无论“采”了哪种兰花,都可能被定罪。

图片来自网络

问题在于,深处于熊耳山的卢氏县政府,有没有把前述“常识”向生活在“植物王国”中的农民充分告知?以当地群众的普遍认知水平来说,是否“明知”这是蕙兰,且是受国家保护的植物?秦某的“采花”有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要知道“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一个故意犯罪。之前很多案例中,被告人多是营利为目的,“明知故犯”采伐红豆杉等名贵树种的,秦某是不是这样?

当地司法部门认为,无意间采挖3株“野草”就构成犯罪,“使周边的群众受到了深刻的法治教育”。但是,正像最高法副院长沈德咏之前在“辱母杀人案”之后所说的,“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要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采兰案”的定罪,是基于一个国际条约的附录II,这么专业的知识,对于一个农民,是否有一些“强人所难”?本案的定罪量刑能否充分考虑背后的世事人情,比如,只实施行政拘留,是否就能达到宣传生态保护法律的效果?该接受“深刻的法治教育”的,恐怕不只是那个农民吧。

责任编辑人:陈思宇 PN121
热点新闻
精彩推荐
释放进入手凤首页

手机凤凰网 i.ife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