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牢底坐穿,为啥是这四个贪官?

2017-05-28 13:14 政事儿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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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天津市政协原副主席、公安局原局长武长顺案一审宣判。

身犯“六宗罪”被称为落马老虎“罪人之最”的津门“武爷”,被处以死缓且终身监禁严厉刑罚。


“政事儿”统计,自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正式确立终身监禁制度以来,共有4人被处以“死缓+终身监禁”刑罚,即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这4人分别是武长顺和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原副总经理于铁义。

截至目前,十八大以来落马的官员中,单是获刑的省部级“老虎”就已有70余名,厅局级及以下“蝇”贪获刑者数量更多,那么为什么只有上述四人被处以终身监禁、面临牢底坐穿的命运呢?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楚一个法律问题,终身监禁这个刑罚措施针对的是哪些罪犯?也就是说,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刑法修正案九对终身监禁作出如下规定:因严重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缓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缓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予以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对“政事儿”解读说,“终身监禁”相当于“特别死缓”,是在“对非暴力犯罪控制死刑”和“严惩贪腐犯罪”之间寻求的一种平衡,“目前对贪污受贿犯罪打击力度不减,甚至有所增加。极刑就是死刑立即执行,但是从人道主义、国际死刑潮流以及中国的死刑政策来看,对于死刑的适用是要控制的。终身监禁刑的增加可以让巨额贪官死刑可免、死狱不可免。”

可见,“终身监禁”针对的是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人。

不过,并非所有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缓的犯人,都被处以终身监禁。

《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后,广东省政协原主席朱明国也被判处死缓,可并未同时处以终身监禁。终身监禁的“标尺”在哪里呢?

“政事儿”注意到,被处以“死缓+终身监禁”的4人白恩培、魏鹏远、于铁义、武长顺,有一个共同点:不是受贿金额超过了2亿元,就是涉案金额“创造”了落马官员的最高纪录。

白恩培的受贿金额达2.46764511亿元,是十八大以来获刑的省部级官员中,受贿金额最高的;


魏鹏远的受贿金额为2.1170911317亿元,执法人员调去5台点钞机清点其家中的赃款,由于长时间不间断工作,当场烧坏了一台点钞机;

于铁义的受贿金额达3.06809764亿元,作为黑龙江龙煤集团物资供应分公司原副总经理,可谓“小官巨贪”;


武长顺的受贿金额虽然只有8440万余元,不过,他通过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非法占有公共财物3.42亿余元;挪用公款1.01亿余元;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057万元。其总涉案金额达5.3797亿余元,“创造”了十八大以来落马“老虎”涉案金额的最高值。

朱明国的受贿金额为1.41亿余元,低于上述4人。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接受采访时表示,会不会处以终身监禁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看受贿金额,“受贿金额超过两个亿一般就会终身监禁,朱明国因为受贿金额不够两个亿,所以并没有终身监禁。”


不过,他强调,受贿金额只是量刑的标准之一,同时还要考虑犯罪情节、社会影响、危害程度。

“政事儿”注意到,白恩培、魏鹏远、于铁义的判决中,有一段相同的表述:“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也就是说,白恩培、魏鹏远、于铁义的犯罪情节、社会影响、危害程度都达到了“特别严重、特别恶劣、特别重大”的程度。

对比朱明国的判决,法院未采用“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等表述,而是指出,朱明国的受贿金额特别巨大,“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对其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简而言之,白恩培、魏鹏远、于铁义的判决中,出现了四个“特别”;朱明国的判决中只有两个“特别”。

白恩培在河南法院受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接受“政事儿”采访时曾表示,之所以对白恩培适用终身监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的。

一是白恩培在担任省委书记十余年期间,先后数十次收受他人贿赂,且每次数额极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二是白恩培作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项目建设、工程发包、矿权转让等经济领域事项,影响了当地的经济发展,还在干部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在云南当地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是白恩培为请托人的企业向地方党政领导打招呼,提供了返还土地出让金等优惠政策,客观上确实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至于魏鹏远和于铁义,魏鹏远从2000年担任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基础产业发展司煤炭处副处长时就开始受贿,直到案发,为他人在煤炭项目审核、专家评审及煤炭企业承揽工程、催要货款、推销设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于铁义犯罪时间持续多年,为20余家供货商提供增加订单和采购数量、提高采购价格、及时支付货款等帮助,据报道,他喜欢打牌,经常召集供应商陪他玩“斗地主”,供应商们必须随叫随到,每次输赢动辄几十万元。

武长顺的判决中,犯罪情节、社会影响、危害程度虽然未出现“特别严重、特别恶劣、特别重大”表述,不过,他身犯“六宗罪”,是落马“老虎”中罪名最多的。

法院查明,武长顺不仅受贿、行贿,还在担任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期间,滥用职权,对他人采取刑侦措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特别严重;徇私枉法,接受他人请托,包庇犯罪嫌疑人,使之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武长顺也是在河南的法院受审。“政事儿”注意到,河南法院原定去年开庭审理,可直到今年3月29日,武长顺才被押上审判席。张立勇接受“政事儿”采访时曾表示,“武长顺案的案情比较复杂,开庭前确实要做大量准备工作,工作量确实很大”。

分析了这么多,概括来说,终身监禁的“标尺”主要针对那些“死刑可免、活罪难逃”的罪犯。

著名刑法学者、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撰文解读称:选择死刑立即执行方式过重,选择原有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方式(即死缓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允许减刑、假释)又偏轻,而选择新增设的死缓附加终身监禁(即死缓二年期满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则处罚轻重适当。

张立勇也用16个字解读终身监禁的震慑效果,“死刑可逃,活罪难免,贪得无厌,牢底坐穿”。

不过,张立勇接受“政事儿”采访时曾表示,刑法条文对终身监禁的适用标准只原则性地规定“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条件。

他认为,今后法院系统在惩治重特大贪污受贿罪犯时,可以考虑从犯罪的时间跨度、次数和数额,为他人谋取利益事项的特征和对当地或所在单位造成的恶劣影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情况等三个方面判断,确定是否适用终身监禁。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艳红也撰文提出:“死罪可免活罪难逃”的终身监禁,其所倡导的限制死刑与加重打击巨贪巨腐的双重理念,也必须在司法实践中把握好适用尺度,杜绝将本应判决死刑的贪贿犯罪分子判处适用终身监禁,杜绝该种刑罚成为高官巨贪的“免死金牌”。

她认为,最高司法机关如能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终身监禁适用的条件,可能对推动终身监禁在我国的适用起到更为良好的效果。

“政事儿”-撰稿/新京报记者 王姝 王梦遥 校对:郭利琴

责任编辑人:智能抓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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