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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欢案二审宣判:由无期改判5年

    6月23日上午9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该院第22审判庭公开宣判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案。“于欢案”二审宣判:认定于欢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部分量刑过重,依法予以改判,获刑5年。图文:闪电新闻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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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4月14日,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因无法偿还高利贷,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于欢刺伤4人,其中1人(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图为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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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2月17日,山东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关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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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山东高院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二审期间,山东高院高度重视于欢案件的二审审理工作。做的工作包括:及时组成合议庭、切实保障各方诉讼权利、全面审查事实证据、召开庭前会议和公开开庭审理。图为二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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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认定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主要出于这样的考虑:一是案发时存在对于欢母子的不法侵害情形。二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三是于欢具有防卫意图。四是防卫行为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图为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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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是经过反复斟酌、慎重考虑的,体现了严格公正司法的精神。”山东高院负责人说道。“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减轻处罚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确定对于欢适用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不仅要看其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的适当程度,还要看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比较防卫行为所保护的法益与损害的法益之间存在的差距。”因此,综合考虑于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图为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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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高法负责人还指出:“于欢案件是因媒体报道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一起刑事案件。今天,山东高院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判,二审审判程序虽已划上了句号,但我们对案件的反思、总结要认真进行。”图为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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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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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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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现场。

  • 于欢案二审宣判:由无期改判5年

    图为于欢案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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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于欢案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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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判决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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