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院最终裁决释放黄之锋等3名“占中”分子

2018-02-06 17:05 海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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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香港终院放过黄之锋等人学者:纵容违法乱港!

海外网2月6日电 香港终审法院今日对黄之锋、周永康及罗冠聪等“占中”分子冲击特区政府总部案上诉作出维持原审判刑,黄之锋及罗冠聪分别被判80及120小时社会服务令,周永康判缓刑1年,即三人毋须入狱。学者接受海外网采访时分析,此份判决对违法行为造成纵容,或助长其他有此类激进想法的不轨之徒的违法行为,香港恢复法治传统、社会秩序或将行走于艰难之路。

法官:上诉庭理念正确判决不当

据港媒消息,黄之锋、周永康及罗冠聪下午约3时10分抵达终院。罗冠聪称已有准备为所谓的“公民抗命”承担法律后果,对终院的裁决“感乐观”,此次判刑会成为日后集会示威的指引。黄之锋和周永康提到“香港众志”周庭,及多名参选立法会补选的人士被取消立法会补选资格,指三人的案件不论判决如何,他们均对香港的法治“感忧虑”。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表示,认同上诉庭指面对有暴力成分或非法集结案件,法庭有需要以更严峻方式处理,即使有较低暴力成分;以“公民抗命”等作为动机,都不应在判刑上起着太大作用。但马道立说,今次案件在上诉庭覆核刑期时,明显不恰当引用判刑指引,以大幅度及更严峻方式判刑,因此裁定3人上诉成功,维持原审判决。

据了解,曾组织和参与非法“占中”的黄之锋、罗冠聪和周永康2014年闯入特区政府总部广场,于2016年7月21日被香港东区裁判法院裁定犯有“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会罪”和“参与非法集会罪”。特区律政司认为刑罚过轻,后提出刑期覆核,要求改判三人监禁,香港高等法院去年8月17日对此作出判决,改判黄之锋监禁6个月、周永康被判监禁7个月、罗冠聪被判监禁8个月。而后,3人获批终审上诉许可,3人向终审法院就刑期提上诉。

学者:判决走回头路其他人士难警醒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晓兵在接受人民日报海外网采访时表达了对此判决的失望。他表示,香港终院这份判决显然失于过轻;让黄之锋等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止是对其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惩罚,同时对香港法治传统、社会秩序恢复都有积极意义。而法院作出的这份判决无法达到这样的社会效果。

李晓兵分析,冲击政总、发起违法“占中”以及违反法庭清场禁制令都属于黄之锋等人激进行为的一环,是相互联系的,属于同种性质,应承担较为一致的法律责任。在一月中旬时,高院对黄之锋等人抵制清场行为的判决,展示出香港法院对其过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恰当认定。而黄之锋等人冲击特区政府总部广场之行为,本应如前述他行为一样得到严惩。如果罪责刑不相适应,则会对违法行为造成纵容,并助长其他有此类想法的不轨之徒的违法行为。

李晓兵进一步表示,长期以来,香港一些法官以香港激进社运人士行为具有“公义性”、“担当性”为由对其行为从轻处罚,从而纵容了类似行为;而在香港这样一个具有法治传统的社会,大众诉求应该通过正常合理渠道进行表达以谋求相应的回应,共同促进社会问题的妥善解决。冲击特区政府总部广场的行为是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违法行为,本应及时得到制止和纠正,并通过使其承担法律责任警示其他一些具有类似想法的个体。显然,香港终院的这份判决是走了“回头路”,在恢复香港法治传统和社会秩序方面未能充分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李晓兵希望,香港法院应该承担起法治社会秩序的裁判者、引导者和守护者的角色。在过去的一年,香港社会秩序逐渐得到恢复,通过合理的判决,可以让香港社会恢复正常的法律秩序和珍视法治传统,使市民对于社会发展恢复合理的预期。而对那些社会成员为达到超越预期之目的煽动混乱、挑战法律秩序的违法行为,香港法院应通过公正的司法审判过程,特别是理性的司法判决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去年,就黄之锋等3名违法“占中”分子由于冲击特区政府总部广场被上诉庭改判入狱一事,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回应称,香港市民的言论、集会等权利受《基本法》保障,政府会竭力去维护。但上诉庭的判决指出,这些权利并不是没有限制,当市民在表达意见和游行示威时有违法行为,便要受到法律制裁。有关反东北发展冲击立法会及黄之锋等人冲击政总两案,有关人士均涉及违法行为,部分反对派人士指他们属政治犯,事件属政治迫害,是完全不正确,必须澄清。

早前报道:

“港独”黄之锋关押后获释法官:犯案时年龄尚小

海外网1月23日电 “港独”组织“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及“社民连”黄浩铭,因违法“占中”运动在旺角清场行动中违反禁制令,分别被判囚3个月及4个半月,两人向上诉庭申请保释。法庭今(23)日作出判决,黄之锋上诉申请获批,获得保释。

关押后获释法庭称犯案时年龄尚小

据港媒消息,2014年“占旺”清场期间,黄之锋、岑敖晖等20人因阻执工作,被指违反禁制令而被控藐视法庭,最后全部被定罪,案件经多次押后,香港高院17日处理黄之锋、岑敖晖等16名被告人的判刑,黄之锋入狱3个月,黄浩铭入狱4个半月,其余被告人缓刑。虽然二人保释申请被法庭拒绝,早前已向上诉庭提出书面申请在等候上诉期间暂时保释,法庭今(23日)下午2时半开庭处理两人的申请。

法庭最终拒绝批准黄浩铭的保释申请,他须继续在监狱服刑。而黄之锋的保释申请则获批准。法庭要求黄之锋承诺尽快联络法援署正式提出上诉申请,并以现金1万港元保释,期间不准离港,需交出所有旅游证件,以及居于报住地址,每月到香港仔警署报到。而黄浩铭一方则要求尽快处理其上诉申请,法庭定于3月5日处理黄浩铭的上诉。

上诉庭回应批准黄之锋保释的理由时,指出留意到黄之锋认罪,较不认罪的黄浩铭判刑仅少三分一,法庭表示,黄之锋犯案时候的年龄是法庭考虑申请的唯一理据。

去年12月7月,“占旺”案审理时,黄之锋的律师骆应淦出庭时坚称,黄之锋于案发时只有18岁,且已获刑6个月,希望法庭考虑情况判其“感化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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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之锋(右一)和罗冠聪(右二)等2017年初赴台与“台独”组织勾结遭抗议(图源:香港大公网)

黄之锋“独”行累累曾叫嚣引“八国青年”抗争

据了解,黄之锋1996年出生,是香港近来活跃的“港独骨干”之一,虽年少,但其“‘独’行累累”。2016年与罗冠聪于建立“香港众志”,将“港独”作为“选项之一”。2017年年初,黄之锋与立法会辱国议员朱凯迪、姚松炎、罗冠聪一同赴台与“台独”组织勾结。去年7月30日,黄之锋在社交媒体撰文,指随着罗冠聪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众志”未来会发展“众志国际连结”连结“八国青年”抗争云云。

此外,黄之锋也是2014年香港非法“占中”运动发起人之一,并在违法“占中”期间冲击特区政府总部东翼广场、在旺角“占领区”违反法庭清场禁制令藐视法庭等。

去年8月17日,香港高等法院就复核刑期案改判裁定黄之锋因“冲击”事件非法集会罪罪成,由社会服务令改判监禁6个月,10月24日,终审法院批准黄之锋以5万港元现金及5万港元人事保释出狱。今年1月17日,因违反旺角“占领区”法庭清场禁制令,法庭在判黄之锋监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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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法“占中”香港社会表现出极大不满(图源:港媒)

特区曾表态:严肃处理“占中”法治不容妥协

对于非法“占中”这类破坏香港社会秩序、损害香港法治的行为,香港社会表现出极大不满,特区政府多次表示将严肃处理、不容妥协。

当时受“占中”、“占旺”影响的士小巴团体及大厦业主分别入禀成功申请禁制令清场,于2014年11月26日,执达吏及警察按高院命令清理弥敦道时,涉案20名被告人被指违抗法庭命令占路不走而被控藐视法庭。

2017年3月,时任特首当选人的林郑月娥回应“占中”者被检控时强调,香港是一个法治社会,修补社会撕裂不等于在法治方面要作妥协,因法治是香港的核心价值。

7月,在特区政府就职仪式宣誓仪式上,特首林郑月娥表示,她会竭尽所能,坚定担当“一国两制”的执行者、基本法的维护者、法治的捍卫者,以无畏无惧地依法处理任何冲击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

8月,就3名违法“占中”分子被上诉庭改判入狱一事进行回应时,郑月娥表示香港市民的言论、集会等权利受《基本法》保障,政府会竭力去维护。但上诉庭的判决指出,这些权利并不是没有限制,当市民在表达意见和游行示威时有违法行为,便要受到法律制裁。

责任编辑人:吕凡 PN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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