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歧视:非司法维权可解

2018-06-27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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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于伟力 提起诉讼将近两年,河南省郑州市民井长水仍然没有等来自己关于地域歧视案件的判决。

诉讼始于2016年8月31日,井长水对法治周末记者说,他发现从2016年4月起,新浪微博博主胡伟开始在微博中借助热点事件,对河南人进行语言攻击,有过多次的攻击、辱骂、讽刺。他向胡伟提起了民事诉讼。

该案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审理已结束,但至今未宣判。

类似的事件并不少见,6月初,一位网民在百度多个贴吧,散布带有地域歧视的言论,后在湖南省郴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当地警方的宣传和训诫教育下,该用户认错并删除了所有不当言论。

罕见的司法维权

井长水案辩护律师夏建三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为了维护河南人的名誉,原告要求被告删除相关言论、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赔偿等。

“不过,由于当前法律对地域歧视并无明文规定,我希望通过此次诉讼,能够警醒公众和警示有侮辱侵犯名誉权的个人,来推动中国地域歧视和侵权立法的工作。”井长水说。

而在井长水案之前,2005年4月中旬,河南省两名律师任诚宇、李东照起诉深圳市龙新派出所,认为其悬挂的“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标语涉嫌地域歧视。

2006年2月,此案经法院调解,后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向两名河南籍原告赔礼道歉了事,原告对自愿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万洪认为,这种公益诉讼,依法维权应当鼓励。法院的判决,可以起到公共教育的作用。同时,也可以威慑某些偏激的人。这种歧视言论,可能已经突破言论自由的边界,构成仇恨言论,这在文明社会是不容许的。

北京外国语大学文创研究中心研究员刘思敏认为,用法律维权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人们内心的想法不是可以轻易改变的。地域歧视是一种偏见,但这种偏见并非完全没有道理。只不过公开地将这种偏见对应到某个群体或者个体,可能涉嫌侵权。

无法杜绝的地域歧视

法治周末记者梳理发现,地域歧视的现象充斥着全国各地。例如,社会上不少人对东北人就有“一言不合就动手”、脾气暴躁的印象,而也有一些人始终对北京人抱有“好吃懒做”的印象;在上海,部分上海人将上海以外的人(尤其是苏南和浙江)称为“乡下人”;在广东,部分广东人将广东以外的人称为“捞佬”。

受访专家认为,不是所有的歧视都没有源头。张万洪对此解释,由于长期频发的自然灾害和人口过剩,经济相对落后的河南,有巨大数量的贫困人口外迁,导致各地抵制和排斥河南人。这种印象和观念,逐渐形成了一种地域性的偏见。

刘思敏也表示认同:“有一段时期,诈骗案的罪犯大多出自河南。久而久之,人们就形成了对河南人的偏见。”

张万洪认为,地域歧视侵害了人的基本尊严和权利。

3月初,全国政协委员、知名主持人白岩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谈到,地域歧视的现象正愈演愈烈。如果纵容这种现象发生,必然会导致它将来会成为社会不稳定和撕裂的巨大因素。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刘德良也认为,被歧视地域的主体可能会受到心理上的伤害,公开的地域歧视则可能会导致受歧视主体的名誉、就业机会等受到侵害,甚至引发社会冲突。

刘思敏则提出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他认为,第一,虽然地域歧视有消极影响,但这种影响无法杜绝。第二,从风险管控的角度,地域歧视的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文明程度不一致,地域歧视意味着认为该地域的风险概率偏高。对于个体,可以起到规避风险的作用。对一些特定的群体,带有偏见或歧视,实际是为了提示自己要更谨慎一些。


反地域歧视

需多个主体共同努力

数位专家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反地域歧视不能单方面依靠法律途径解决。还需要政府、社会和公民共同努力。

张万洪认为应该确保立法和政策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地域歧视,并通过有效的司法途径来打击地域歧视。

从社会角度来看,张万洪认为应该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开展公共教育。对地域歧视进行社会监督、增加企业或个人违法(歧视)被发现和追究的概率。

专栏作者孙旭阳认为,应当提倡尊重客观事实,不遮掩、不粉饰,才能赢得真正的尊重。他以河南举例:河南媒体往往辩称,不能以个别河南人的行为,就说河南人整体有问题。

这个逻辑在孙旭阳看来没有错,但是,并没有解决问题。“比如,河南农民工群体40多年来究竟是如何变迁的?其犯罪率是否真的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这些问题往往只能找到只言片语的看法和直观的印象,缺乏严肃的调查结果”。

刘思敏对上述观点表示认同,他建议,公民被地域歧视时,心态要平和,要去了解和分析这种偏见形成的原因,而不是一味地辩解和指责。只有每个被歧视者都用行动来证明自己,才可能改变和纠正这种偏见。

责任编辑:马蓉蓉


责任编辑人:凤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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