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污染该找谁 西安市环保局公布投诉受理部门

2016-03-15 17:41 人民网

原标题:噪音污染该找谁 西安市环保局公布投诉受理部门

你可曾有过这样的遭遇:楼下的高音喇叭从早到晚放着吵闹的歌;小区旁边的工地夜晚也在施工;楼上的住户装修,中午也不休息……诸如此类的噪音,严重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尤其影响老人、小孩的健康。

3月15日,西安市环保局公布了一批受理群众噪音污染投诉的管理部门,大家快来“对号入座”吧!

市环境保护局

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督管理。

【具体规定】

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过程中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受理电话】12369

【处罚标准】

建设单位未履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污染防治监督责任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未实施施工噪声防治方案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超标设备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未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公布相关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市城管执法局

负责社会生活噪声、商业经营及文化娱乐噪声的监督管理。

【具体规定】

在商业经营活动和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二十一时至次日七时期间进行宣传庆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不得使用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产生环境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在其他时间进行上述活动的,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对噪声扰民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受理电话】12342

【处罚标准】

以上违法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

市公安局

负责其他社会生活噪声和车辆产生噪声的监督管理。

【具体规定】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不得从事采用机械方式切割、加工金属、石材、木材等材料,以及其他产生噪声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七时之间在居住区内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装饰装修作业。在室内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的,从事动物经营活动或者家庭饲养动物的,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居民住宅空调器的室外机组应当按照规范合理安装使用,防止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规范安装、合理使用车辆防盗报警装置,防止防盗报警装置产生的噪声干扰周围环境。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在用机动车辆消声器及其他防治噪声污染的设备应当保持正常使用,禁止改装或者拆除。驾驶机动车辆不得在禁鸣区域、路段和时段鸣放喇叭。

加大对交通噪声的治理力度。加强对全市重点区域及禁噪路段的机动车鸣笛违法行为的集中整治,加大对城区主干道及居民区的管控力度,及时查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的噪声超标问题。

【受理电话】110

【处罚标准】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采用机械方式切割、加工金属、石材、木材等材料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环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罚款;

未按规定进行装饰装修作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在居住区室内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产生噪声,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居民住宅空调器室外机组排放的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未按规定合理使用车辆防盗报警装置,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环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罚款;

从事动物经营活动或者家庭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魏鑫)

分享到
热点新闻

手机凤凰网 i.ife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