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商人行贿三门峡厅官百万判二缓二,原市委书记政协副主席涉案
为企业在引进资金、贷款等方面获得关照和帮助,河南锦荣水泥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严三印,向时任三门峡市委书记杨树平和市政协副主席王富民行贿一百余万元。因犯单位行贿罪,严三印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近期,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了上述案情。这亦是三门峡市委原书记杨树平落马两年后,其部分案情首次被司法部门披露。
上述判决书显示,2009年至2012年期间,河南锦荣水泥有限公司为得到时任三门峡市市长、市委书记杨树平在企业贷款等方便的关照和帮助,由实际负责企业经营的严三印多次向杨树平行贿,累计行贿现金人民币55万元、超市购物卡15万元、美元1万元、澳元4万元。
落马市委书记为企业协调资金多次受贿
2008年4月,杨树平就任三门峡市市长。2011年5月,他担任中共三门峡市市委书记。2015年7月,杨树平涉嫌严重违纪,落马被查。
河南锦荣水泥有限公司前身为河南省豫西水泥厂,2005年7月更名为河南省崤山水泥有限公司,2007年6月更名为河南锦荣水泥有限公司,严三印为该公司实际负责人。
河南锦荣水泥有限公司、严三印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严三印共五次向杨树平行贿,行贿的地点除了杨树平办公室外,还有杨树平赴外考察期间所住的酒店。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杨树平在北京、澳大利亚、新疆哈密参加商务活动或赴外考察时,作为随行企业家代表的严三印都会到杨树平的房间,汇报企业发展并向杨树平送去钱财。
2009年底,为了搞好关系,希望杨树平对河南锦荣水泥有限公司各方面进行关照和帮助,趁杨树平在北京参加商务活动时,严三印在杨树平所住房间送给杨树平1万美元。
2010年3、4月份,杨树平带领市政府代表团去澳大利亚考察,严三印又在澳大利亚杨树平所住房间内送给杨树平4万澳元。
2011年3、4月份,为了让杨树平帮河南锦荣水泥有限公司协调资金,严三印在杨树平的办公室送给杨树平现金人民币50万元。
严三印向杨树平行贿后,杨树平利用职务便利,帮河南锦荣水泥有限公司从陕县财务开发中心办理了1.5亿元的贷款手续。
“2011年初,我任三门峡市长期间,严三印曾到办公室来汇报企业发展,讲了公司前景和面临的资金难题,想让我在资金方面加强支持,我表示一定支持企业发展、严三印临走时送给我现金人民币50万元。后来我分别给陕县县委书记牛某和县长高永端打了招呼,让他们多关照河南锦荣水泥有限公司的发展,我还给三门峡市财政局局长宋某打招呼,让他想办法支持河南锦荣水泥有限公司的发展。后来给河南锦荣水泥有限公司解决了1.5亿的资金缺口。”杨树平证言称。
2012年7月,为了让杨树平继续帮河南锦荣水泥有限公司协调资金,严三印在郑州送给杨树平超市购物卡10万元。
2012年11月,杨树平带队在新疆哈密考察。又是为了协调资金,严三印在杨树平所住房间送给杨树平现金人民币5万元、超市购物卡5万元。
退休后发挥余热受贿
除了三门峡市委原书记杨树平外,严三印的行贿对象还包括三门峡市陕县县委原书记、三门峡市政协原副主席王富民。
王富民于2000年2月担任河南省陕县县委书记,赴陕县任职后在工作中认识了严三印。2007年4月,他当选河南省三门峡市政协副主席;2011年9月,王富民退休。退休四年后,2015年6月,王富民因涉嫌严重违纪,落马被查。
“我到陕县任职后由于工作关系认识了严三印。200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晚上,严三印在我办公室谈到想购买豫西水泥厂以便更好的发展,希望我多多关照,送给我现金人民币2万元。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严三印在我办公室还是谈到想购买豫西水泥厂进行经营,随后听取了我的意见,他表示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我的支持,并送给我现金人民币2万元。后来在我的帮助下,严三印成功购买了豫西水泥厂。”王富民的证言称。
上述公开的判决书显示,2004年至2015年期间,河南锦荣水泥有限公司为得到时任三门峡市陕县县委书记、三门峡市政协副主席王富民在企业引进资金、贷款等方面的关照和帮助,由严三印多次向王富民行贿,累计行贿现金人民币51万元、超市购物卡3万元。
其中,2009年初,为了感谢三门峡市政协副主席王富民对锦荣水泥有限公司贷款800万元协调成功,严三印送给王富民现金人民币20万元。
“我记得是2009年初,我在严三印办公室听他说想从银行贷款,希望我帮忙协调一下。后来我与银行的人联系促成了一个饭局,协调关系帮助严三印公司贷款800万元,贷款下来以后,严三印为感谢我在他公司贷款事情上的帮忙,将装有现金人民币20万元的茶叶袋交给我司机放到车上了,我也就收下了。”王富民在证言中说道。
在王富民退休后,严三印仍希望王富民发挥余热关照企业发展,并继续向王富民行贿。
“2011年春节前,当时我快退休了,严三印约我到他办公室聊天,期间他对我说,让我发挥余热,希望我能够继续关照他的企业。我临走时他送给我现金人民币1万元。”王富民的证言称。
“2011年中秋节前,当时我已退休,严三印为感谢我以前在他办企业过程中提供的帮助,约我在金渠饭店吃饭,饭后他送给我现金人民币1万元。2012年春节前,严三印约我到他办公室喝茶,期间他说了一些他们企业的经营情况,同时感谢我以前在他办企业过程中提供的帮助,临走时他送给我现金人民币1万元。2013年春节的时候,严三印约我到他办公室喝茶,临走时他送我2张5000元的丹尼斯购物卡,一共1万元,说是感谢我以前对其企业的关照,这是过节送我的一点心意,我也就收下了。2014年春节前,严三印请我到他办公室聊天,期间他和我说了一下他经营企业的事情,并感谢我以前对他的帮助,临走时他送给我2张5000元的丹尼斯购物卡,一共1万元。”王富民在证言中称。
直至落马前的最后一个春节,王富民仍在接受商人严三印的贿赂。
“2015年春节前,严三印约我到他办公室喝茶,为感谢我以前对其企业的关照,在他办公室送给我2张5000元的丹尼斯购物卡,一共1万元。”王富民在证言中说道。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河南锦荣水泥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被告人严三印向国家工作人员杨树平和王富民行贿现金人民币106万元、超市购物卡18万元、美元1万元、澳元4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严三印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严三印在其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实际掌握时,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2017年5月15日,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单位河南锦荣水泥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严三印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