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立法,更利于促进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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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开门立法,更利于促进慈善事业
14日,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联合发布慈善法专家建议稿,这是首份公布的慈善立法专家建议稿。这份建议稿从慈善组织定义、慈善募捐、慈善信托、慈善服务等多方面提出200多条建议,几乎覆盖慈善事业在我国开展时可能遇到的所有问题。据了解,随后还将会有五六个民间版本的慈善法建议稿陆续公布。
从2005年民政部提出慈善法立法建议开始,到2013年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慈善法已在立法道路上踯躅近10年。直到现在,无论是政界、学界还是业界,还不能给出慈善法出台的明确时间表。
近10年来,我国的慈善事业发展迅猛,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同时因为立法的滞后,也带来诸多桎梏。众人翘首以盼有一部慈善法,就是希望能更好地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从现在普遍的意见来看,慈善法要真正发挥作用,需要建立在两个重要前提下。首先,法律制定者必须要意识到,当今社会发展迅速,一部法律必须拥有足够的前瞻性,不能一诞生就落后于形势的发展,甚至因此遏制慈善事业的发展。其次,其基本立场到底是紧缩约束还是开放包容、是忧心提防还是充分信任慈善事业的发展,从官方到学者再到民间要形成一个基本共识。慈善立法的最根本出发点,是要激发全社会更多的善行,激发社会向善的蓬勃活力。无此共识,慈善事业难言有更好的未来。
社会上之所以有一些担心,是因为某些前车之鉴。
前不久,广州市民政局官网公布《广州市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其中一些条款引起争议。比如,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开展社会组织筹备活动的属于非法社会组织。正如业界人士所指:不开展筹备活动,社会组织如何组建?社会组织没有筹备过程,连身份都没有,如何有向相关部门报备登记的权利呢?另外,“非法”与“擅自”等表述模糊不清,缺少法规法条应该具备的严谨性、严密性。
还好,广州市民政局宣传法规处副处长李锐给予了诚恳回应。李锐说,他们是鉴于社会上一些组织并没有合法身份却打着组织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情况而制定相关条款,本意是想净化大环境。最终,李锐表示,最具争议的第三条第一款将考虑予以废除。可以说,这是官方、民间理性沟通的一个典型案例。
尽管如此,这种情况也应在慈善立法过程中引以为鉴。或许,制定一些条款本是好意,却因不周到与不严谨,事实上成了限制社会组织或慈善事业发展的紧箍。所以,在慈善立法的过程中,必须形成官方与民间的良性互动,改变传统的官方主导的法律制定过程,做到开门立法。
慈善法将是一部为社会、为慈善服务的法律,因此就必须倾听民间的声音,吸纳专业的建议,使之成为一部真正能让善与爱自由绽放、保障慈善事业茁壮成长、促进社会焕发生机活力的法律。(据新华社电)□张天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