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报道,5月26日上午,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和县公安局联合在县看守所举行宣判大会。宣告最高人民法院对林某平、叶某田、黄某廷3名罪犯核准死刑的裁定。宣判结束后,3人立即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罪犯林某平(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广东海丰县人)。从2010年11月起,林某平以每克100元的价钱在其家里贩卖给吸毒人员3人32次,共重16克。2012年12月25日下午被捕,当场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81包,净重共1403.18克,毒资2300元。
罪犯叶某田(男,1984年6月5日出生,广东海丰县人)。2011年9月中旬,严某、林某夫妇向罪犯叶某田订购了一批银条,因价格波动,若按时交易,罪犯叶某田将亏损差价人民币100多万元,于是便产生杀害严氏夫妇的歹念。
9月28日晚,罪犯叶某田以可取银条为由,约严氏夫妇驾车到海丰县鲘门镇高速路口附近交易,当车行至鲘门镇高速路口附近虎地头村路口停下时,罪犯叶某田向严氏夫妇提出补偿要求,但遭拒绝,罪犯叶某田即将用仿“六四”式手枪杀害严氏夫妇。
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林某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余刑四年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叶某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罪犯林某平、叶某田均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对罪犯林某平、叶某田的死刑判决。
罪犯黄某廷(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2012年8月8日17时许,罪犯黄某廷在海丰县鹅埠镇大水田村实施抢劫摩托车并致驾驶员刘某死亡。
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抢劫罪判处黄某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黄某廷不服,提出上诉。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将黄某廷的死刑判决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民核准判处黄某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图为车辆开往刑场,有人狂奔追车。
图为一女子边追车边抹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