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人权法院最新判决概要(三)

2016-08-24 03:29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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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欧洲人权法院最新判决概要(三)

图为欧洲人权法院大楼。

□ 林 娜

◎41516/10号和75702/13号判决

合理期限内的公平审判权应受保护

在奥尼尔和洛克兰诉英国案中,原告奥尼尔和洛克兰都是英国人,奥尼尔出生于1962年,洛克兰出生于1976年。本案焦点是两名原告均认为自己经历的刑事诉讼历程过长。

1998年8月,奥尼尔和洛克兰被认定犯有多项性犯罪,并分别被判处8年和6年监禁。同年9月,在服刑期间,两人因涉嫌此前与其同住一套公寓的一名女子失踪及谋杀案而受到调查。经调查,由于没有充分证据,故未对两人提起指控,亦未逮捕。

2005年4月,警方对两人提起指控,指控其谋杀该名女子并藏匿和处置了受害人尸体。但是,检方因为担心证据不够充分而未对其提起公诉,并在随后的3年中定期对这一决定进行审查。后来,发现了新的证据,检方认为,情况发生了变化,于是在2008年9月正式提起公诉。从提起公诉到开庭审判,共用了20个月时间。其间,奥尼尔和洛克兰提起过若干次动议和上诉,特别指出自己的案件由于长期拖延而难以得到公正审判。但这些动议或上诉均未得到支持。

2010年5月至6月,奥尼尔和洛克兰被控谋杀案开庭审理,检方出示了50多位证人。最后,法院判决两人构成谋杀罪和妨碍司法罪。2010年6月至2014年6月期间,奥尼尔和洛克兰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提起了包括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六条(关于合理期限内的公平审理权)认为存在不当拖延的附带上诉。奥尼尔和洛克兰针对一审判决结果提起的上诉均被驳回,前者的上诉于2014年3月被驳回,后者的上诉于2014年6月被驳回。

欧洲人权法院认为,两人所指的相关刑事诉讼历程过长的事实确实存在,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判决赔付奥尼尔4500欧元诉讼费用。

◎28623/12号判决

夫妻离异后的子女探视权应受保护

在马莱克诉波兰案中,原告马莱克是波兰人,1973年出生。该案是关于马莱克探视女儿的权利问题。

2008年,马莱克夫妇分居,当时他们的女儿4岁。2012年,两人离婚。在离婚诉讼中,两人最初是达成了探视协议的,但从2010年11月出现第一份临时探视决定开始矛盾就不断涌现。从那以后,马莱克探视女儿的时间变得很不固定,马莱克与其前妻的矛盾因此不断升级。2011年5月至2012年1月期间,马莱克几乎没能和女儿见过一面。后来就完全变成了不定期探视,马莱克一般在周末才有可能见到女儿,并且当天就必须结束探视,不能带女儿在外过夜。

从2010年12月起,马莱克提起了50多次强制执行申请,理由是其前妻未按法院指令实现其探视权。最终的结果是法院判令母亲一方必须遵守双方达成的探视协议,并判令在两种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法决定对母亲一方处以罚款。特别是对于马莱克在2011年3月提出的一次强执申请,地区法院在2011年10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法院作出决定,命令母亲一方应当配合马莱克探视女儿,在马莱克前妻此后仍未履行配合义务、拒绝马莱克探视女儿的情况下,法院在2012年3月对马莱克前妻进行了罚款。此外,马莱克先后于2011年8月和2012年2月提请的强执程序,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分别于2013年4月和2013年2月被终止。

与此同时,2012年,马莱克的前妻向法院申请变更离婚诉讼中达成的探视协议内容,理由是女儿表示不希望在父亲家过夜。在接下来的诉讼程序中,专家意见书指出,本案中,父母双方都非常爱女儿并有能力满足女儿的需求,但对于孩子而言,她并没有能力应对父母之间的矛盾,因此家庭治疗是必不可少的。2013年4月,法院作出了一项新的探视命令,规定马莱克可以在每个月的特定若干天的下午3点到6点探视女儿。

马莱克认为,波兰当局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实现自己探视女儿的权利,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中关于尊重隐私和家庭生活权利的规定。欧洲人权法院最终判决认定波兰国内法院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并判决赔付马莱克7000欧元的非财产性损失和5000欧元的诉讼费用。

◎第46182/08号判决

当事人接受公正庭审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

在拉祖诉摩尔多瓦共和国案中,原告拉祖是摩尔多瓦人,1954年出生,居住在基希纳乌。本案焦点是拉祖认为针对自己提起的刑事诉讼并未得到公正审判。

拉祖是一名银行运钞车司机。2005年8月,拉祖在驾驶运钞车过程中试图超过一辆正违法停靠的巴士。正当他超车时,这辆巴士突然开动了,但为了避免与运钞车相撞,巴士在开动后又急刹停下,导致车上一名乘客摔伤。很快,警方介入了刑事调查,同时向拉祖、受害人、巴士司机和乘客进行了取证。2005年10月,巴士司机被控违反交规,最终该案因缺乏证据被终止。随后,拉祖被控违反交规并导致巴士乘客受伤。2006年3月,因检方未能提供可靠证据,拉祖被宣告无罪释放。2007年10月,在经历了一系列上诉和重新听证后,上诉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认定拉祖违反交规及致巴士乘客受伤均成立,同时判处拉祖行政罚款并承担受害人人身损害赔偿。2008年2月,拉祖的上诉被最高法院驳回。

拉祖认为,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接受公正庭审,而二审法院的审理过程并不公平,因为二审法院并没有重新审查和听取检方的证人证言。

欧洲人权法院支持了拉祖的诉求,认为摩尔多瓦国内法院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判决赔付拉祖2000欧元的非财产性损失和300欧元的诉讼费用。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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