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中纪委痛批“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他是第一人!

2018-08-19 20:17 大白新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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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中纪委痛批“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他是第一人!

【编辑/张喜斌统筹/刘姝蓉】8月15日,山西省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常委、董事、总经理裴西平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据悉,其被批“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涉嫌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今日(8月19日),大白新闻(微信ID:dabaixinwen)搜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现:被中纪委痛批“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他是第一人!据了解,涉嫌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落马官员十分罕见。

山西一厅官涉嫌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裴西平

今年8月15日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了《山西省晋中市政协原副主席秦太明等4人被处分》的消息。其中,山西省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常委、董事、总经理裴西平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据山西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山西省委批准,山西省纪委监委对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常委、董事、总经理裴西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通报称:经查,裴西平违反政治纪律,授意他人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转移隐匿非法所得。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选任干部;违反廉洁纪律,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利,违规领取下属单位奖金。

违反工作纪律,对下属单位巨额资金被骗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犯受贿罪;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涉嫌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裴西平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省属国有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淡漠,目无法纪,以权谋私,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犯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山西省纪委监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山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裴西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其五月被查,曾在阳煤集团工作数十年

公开资料显示:裴西平,男,汉族,1962年1月出生,山西临猗人,1985年4月入党,1981年12月参加工作,南开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山西省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党委常委、总经理。

2018年5月,据山西省纪委监委消息:山西省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党委常委、总经理裴西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山西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18年8月,其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1998年2月,裴西平任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阳煤集团)选煤运销处处长;2001年8月,裴西平任阳煤集团副总经理;2008年10月,裴西平任阳煤集团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2010年12月,裴西平任阳煤集团党委副书记、董事、副总经理。

2012年4月,裴西平任阳煤集团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兼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6月,裴西平任阳煤集团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其中,2008年7月至2009年9月和2010年12月至2013年8月兼任阳煤集团化工产业管理局局长。

2013年8月,裴西平任阳煤集团党委常委、董事、总经理。2018年7月,其被免职。

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官员十分罕见

据悉,被中纪委通报批“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他还是第一个。大白新闻搜索发现,涉嫌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落马官员十分罕见。

其中,安徽省地矿局原局长李学文曾被指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失职,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数罪并罚,判处李学文有期徒刑七年;此外,原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华某,也被指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

2017年1月24日,媒体报道称:经安徽省检察院指定由该省芜湖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省地矿局原局长李学文(厅级)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失职一案,近日由芜湖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数罪并罚,判处李学文有期徒刑七年。

李学文曾任安徽省煤田地质局局长、党委书记,并兼任安徽省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等职务。法院认为,李学文作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遭受特别重大损失67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2017年7月17日,有媒体也曾报道了“原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华某受审”的消息。消息称: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原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华某(副厅级)受贿、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一案。

检方指控:2005年至2015年,被告人华某在担任省新华书店董事长和新华资产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及股份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5.72万元和绿松石景观石一块,为他人在职务升迁、工作支持、承接工程方面牟取利益。

作为省新华书店负责人、基建领导小组组长,在负责图书分拣中心二期综合楼项目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恶劣社会影响,依法应当分别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华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华某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资料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山西省纪委监委网站、检察日报、随州日报等】

责任编辑人:翟夏鹏 PX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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